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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報贈與稅 補提證明沒效

















有贈與行為必須及時申報,如果被國稅局盯上才開始亡羊補牢,即使事後提供雙方借貸證明並支付利息,依照國稅局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,仍須依漏報贈與稅補稅罰款。

北區國稅局指出,轄內有一名居住宜蘭縣的吳女士,在90年12月6日領取到一筆5,000多萬元的土地徵收補償費,隔天馬上就把全部款項轉存到兒子銀行帳戶,兒子就用這筆錢來償還銀行貸款700萬元,並購買債券3,500萬元,北區國稅局認為吳女士把這筆錢送給兒子,又沒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,核定補徵漏稅額1,680萬餘元,並按漏稅額裁處一倍罰鍰。

吳女士不服,指稱這筆錢只是借給兒子,雙方有簽訂借用證明,約定兩年後還清,每年按年息1.5﹪付息一次,第一年收取的利息已經在92年5月23日併入91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。

北區國稅局人員指出,依據吳女士提供的資料查核結果,吳女士的兒子是在國稅局91年9 月26日發文調查後,才給付第一年利息,吳女士把該利息所得併入所得稅申報也是在國稅局查獲日後,因此證據難以採信。吳女士認為,國稅局以調查基準日認定其所提證據是否真實,是吹毛求疵的無理行為,因而提起復查、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。

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,吳女士是因國稅局展開調查,知道自己已被列選為調查對象,在調查基準日後的各種回流或補證行為。



【2008/06/18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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