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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指出,凡是明年公告現值擬調高的地區,賣方只要把握年底前訂約,並搶在30天內申報,就可按照今年較低的公告現值繳交增值稅。


反之,土地所在地區的公告現值明年會調降者,即使亦在今年年底前簽訂買賣契約,只要訂約日與申報日相差30天以上,且申報日落在明年以後者,就可以改用99年較低的公告現值繳稅,否則就會被按今年較高的公告現值課稅。


以台北市政府日前宣布北市99年土地公告現值平均漲幅為2.12%為例,其中內湖區因交通情況改善,帶動不動產需求上升,全區土地公告現值明年起將上漲2.89%最多,在內湖地區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人,趕在年底簽訂買賣契約,30天內辦妥申報手續,每200元增值稅就會省下1元。


若以高雄縣99年公告現值平均將調降0.21%為例,同樣在年底前訂約者,可不要太快辦理申報,逾訂約日後30天申報者,應納增值稅每250元可以省下1元。


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,土地所有權移轉,申報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申報者,是以「訂約日」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,為申報移轉現值;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始申報者,則改以受理申報機關「收件日」當期的公告現值,為移轉現值。


所稱「訂定契約之日」起30天,財政部說,其計算方式應包含訂定契約之日。


舉例來說,訂約日期如為98年12月10日者,推算30天的申報期限,即在99年1月8日前申報者,仍可按訂約日當年度,就是99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為其移轉現值。


相反的,若遲至99年1月9日以後申報者,因為申報期間已超過30天,需改以收件日當年(99年)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。一旦移轉土地在99年度調高公告現值,土地所有權人就要多負擔土地增值稅;99年公告現值若調降者,稅負則會下降。


財政部提醒民眾,公告現值依法每年1月1日正式公告,正在處理土地買賣手續者,最好先注意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土地現值漲跌情形,再決定何時申報土地移轉手續會比較省稅。


閱報祕書/公告現值


台灣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,自民國79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,已採兩價分離制,公告現值是做為土地移轉、設定典權與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地價依據;公告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參考價格,及政府對土地課地價稅的主要依據。


土地公告現值依規定需在每年的1月1日公告,每年均需調整一次;公告地價則採每三年調整一次,公告地價一經公告後,可連續適用三年。


所謂「公告土地現值」,是指政府每年需就轄區內土地買賣實例,及地價動態等進行調查與資料蒐集工作,並據以估計每一區段土地的地價,提經當地的地價評議委會評定轄區內各宗土地價格後,編製成土地現值表供土地所有權人參考的過程。


公告現值是土地移轉與設定典權參考外,也用來計算買賣房地產課土地增值稅,或繼承、受贈不動產所繳納的遺產稅等。 (記者陳美珍)


【2009/12/14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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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房市大洗三溫暖,上半年房價衝上歷史高點,下半年卻遇上金融海嘯、房市急凍,短短半年間,首善之都、台北巿信義區房價大跌26.5%,跌幅高居全台之冠,桃園大園鄉則不跌反漲,上漲9.11%。

    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昨日公布「全台六大都會行政區跌幅排行」,以去年5月和12月房價相比,統計台北市、台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台中市、高雄市區內各行政區跌幅排行,並研究跌幅原因。


     調查發現跌價最多的包括北巿信義區、北縣板橋、高巿鹽埕、中巿西屯、桃園蘆竹、新竹東區,跌幅達6.36%至26.5%。


     內湖汐止 交通位置優勢


     相對抗跌區則為北巿內湖、北縣汐止、中巿南屯、高巿左營、新竹竹北與桃園大園,前五大行政區半年間房價跌幅約0.63%至9.1%,桃園大園甚至不跌反漲。


     內湖區榮登抗跌冠軍,主因有捷運通車題材支撐房價。北縣最抗跌的則是汐止市,台灣房屋總經理彭培業指出,汐止解決淹水問題後,房市漸漸活絡,而且具有鄰近南港、內湖以及房價便宜的兩大優勢。


     機能強人潮多 支撐房價


     台中市最抗跌的行政區依序是南屯區、南區、北區,跌幅都在一成左右,也都算是相當抗跌的區域。台灣房屋分析,大多數的投資大眾都看好南屯區未來發展,加上文心路、大墩路與公益路等賣場與百貨林立,生活機能強,未來五年在中科持續引進高所得人口及創造產業群聚效應下,有助於支撐當地房價。


     高雄市最抗跌的左營區,去年下半年跌幅僅4.6%,理由是北高雄最夯的漢神巨蛋商圈,受到高雄捷運及附近的瑞豐夜市帶動人潮不斷,周邊店面生意興隆,房價表現不俗。


     民眾若想購屋,直接「錢進」六大都會最抗跌區,就沒有錯了嗎?彭培業指出,不能單純以房價漲跌為依歸。


     房價與增值性 自住考量


     「買房子自住,要考慮房價與增值性。」彭培業說,信義區房價大幅下滑,主要受豪宅跌價所累,預期短期內還有下探空間,但若選購房價相對便宜的信義區中古公寓,未來景氣反轉,都會精華區率先反映,區內中古公寓房價將跟著水漲船高。 信義房屋企研室主任蘇啟榮指出,近半年精華區漲多回檔,但房價仍然偏高,使得不少民眾選擇進住郊區,對郊區房價造成支撐,惟長遠來看,購屋還是應選擇精華地段,只要精華區「跌得夠多」,就可以進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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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錢人絕不會犯的五大購屋錯誤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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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展 (2008-03-05)


文章提供/住展雜誌


在M型社會中,為什麼有些人會有錢?通常是因為他們過去所做決定,對的次數較多;相對地,為什麼大多數人賺不到錢?因為他們常依照自己的直覺做決策,所以常被套牢!「率性而為」如果能賺到錢,則大多數人都會賺到錢, 但事實往往不是如此。











有錢人購屋以地段、大屋為優先考量投資標的。(圖為北市信義計劃區)
本文將有錢人在投資購屋時,絕對不會犯的五種購屋錯誤觀念加以整理,希望能幫助大多數人打破以「直覺」投資的迷思,而能順利躋身於有錢人之列。



購屋錯誤一有錢人不會先買小屋,後買大屋



一般人依直覺思考購屋,總是會依自己的能力,先買小屋再買大屋,由小而大,循序漸進。但這種作法只會造成終其一生頂多有個棲身之所,但卻無法從投資購屋中賺到錢,而躋身富人之列,為什麼呢?



首先,是因為小屋雖然便宜,但增值性有限,每一次購屋要等到景氣來臨,才會有大賺頭,但通常一次要等七至十年。



大家想想,買一戶小屋,要等七至十年,才有機會大漲一次,當機會到時,除非是將小屋賣了,不再投資購屋,否則賣了小屋,再換大一些的房屋,不但無法獲利落袋,反而還要再投入更多的資本。



然後,又要花個七至十年等其增值,即使一生順利,也頂多換個三、四次,換到一幢最大坪數的房屋後,很可能還等不到該屋的增值,就已「蒙主寵召」,讓政府坐抽遺產稅了。在其一生之中,皆處於投資的「等待獲利期」中,而真正獲利者,不是其子女,就是政府,「一生打工,如竹籃打水一場空」。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成為其一生投資的寫照。



自住屋難獲利



其次,由小而大的購買行為,通常會捨不得與自住行為區分,也就是說,投資人所買的房屋可能大多用來自住,自住的房屋是無法投資獲利的!



因為即使房屋愈換愈大,但當想將最大坪數房屋出售時,常會捨不得,因為想到如果房屋被賣了,自己就沒有房屋可以居住,子女就會無家可歸,於是在情感上就會捨不得出售。



結果一生只會擁有一幢自用的房屋,自然也不易從房地產投資中獲利,而成為與投資獲利無緣的「屋奴」。



任何一個希望從事房地產投資的人都必須了解,「自住」和「投資」是兩件事,如果想要「自住」,依照自己經濟能力由小而大,一生做個「快樂屋奴」,是沒有問題的。



但如果想要投資獲利,則必需和自住的房屋分開,要由大而小,因為,如果先買一戶大坪數的房屋,等到一次景氣(也許七至十年)來時,即可將房屋出手獲利。此時,可有二種作法。一是手中握好現金,等房屋跌價後,再進場購買,則可安穩將獲利落袋(先售後買法);另一種則是同時再購買一戶小些坪數的房屋,則可馬上實現獲利(以大換小法)。



率性而為可行



如果投資人真正瞭解這二種投資獲利方法,則房屋雖然即使愈買愈小,但每次的景氣(七至十年)都會為自己帶來獲利的機會,在有生之年,至少可以賺取三至四次,甚至更多次的獲利機會。



這種做法唯一要克服的是自己的直覺式思考方法,我要再提醒一次,如果依直覺「率性而為」的投資可以賺到錢,則有錢就不會是只有少數人的專利。



購屋錯誤二有錢人不會先買郊區,後買市區



依一般人依直覺思考購屋,總認為應該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先買郊區,後買市區,最常聽到的聲音是「台北市的房屋已經太貴了,買不起,只好先買台北縣(甚至更偏遠的地方)!」就投資的角度而言,這是一種風險極大的錯誤,為什麼呢?



因為郊區通常是區位較差的地方,我們每一個人都知道房地產投資的三大鐵則是「區位!區位!區位!」意思是說,寧願不要投資,也千萬不要購買區位不好的房屋,「只要台北一張床,不要台東一間房」在在說明了區位對於投資的重要性,而郊區就代表了區位的不佳。



區位不佳就代表了未來增值空間有限,風險卻很大。由過去幾十年的經驗,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郊區的房屋,在每一次的景氣時,大量築「夢」,讓許多無經驗的投資者與首購族,因為價格便宜,歡天喜地的購買,後來卻多遭套牢,遭到價格被腰斬,甚至再腰斬的命運。



每一個人都知道,當景氣來臨時,是郊區房屋的漲幅大?還是市區的漲幅大?當然是市區的!那為什麼還要去投資購買郊區的房屋呢?



同樣的例子,有許多新開發區的房屋,其價格雖然較市區便宜,但其情況卻亦相同,即使該區域有增值潛力,大多也已經反映在價格之上(超漲),要等到真正投資獲利,至少都是十年以後的事了。



更可怕的是,所築的「夢」如果發生變化,例如該開的捷運不開了,該蓋的學校不蓋了,該有的設施不建了,就會產生極大的跌價風險。



根據過去的經驗,一個新開發區的成熟時間,幾乎沒有少於十年的,例如信義計畫區的成熟花了超過二十年、淡水新市鎮的開發,經過十年仍是荒草一片。 依此經驗,大直及南港重劃區,沒有再十年是無法成熟的。因此,如果想要投資房地產獲利,千萬不要因自己經濟能力的考量,而先投資郊區,後投資市區。



購屋錯誤三有錢人不會先買中古屋,後買預售屋



一般人依直覺思考購屋,總認為購買中古屋(或成屋)因為看得到,而且價格通常也比預售屋低,所以安心購買。其實根據房地產投資的角度,中古屋是比較不具備有投資獲利機會的,為什麼呢?



首先,中古屋所購買的是「現貨」,是一種以大賺小的投資模式,也就是說必需先投入一大筆錢(即使部分是銀行融資),然後坐等增值。



依上述的經驗,每次景氣的時間大都要七至十年,所以在如此漫長的等待期中,每一天都必須支付機會成本(opportunity cost),即使有人會說,中間會有租金收入,扣掉利息,至少應該還會有些賺頭。



但如果投資人真正拿計算機打打,目前市場上的中古屋,不論是何種產品,其租金收入通常在三%至五%之間,而銀行利息就要付出約二%至三%(甚至更高),如果再加上租金所得稅,以及房屋稅、地價稅,以及各種維護費用,即使不算折舊都不一定會賺錢,這些成本都還不包含如果遇到不良的租客,欠租或賴租,以及客戶更換中所造成的空置期損失,如果真正細算,獲利其實是極低的(有些甚至還貼上機會成本的損失)。



預售屋潛力佳









買預售屋可以小搏大,據歷史經驗,在每一次的景氣來臨時,往往購買預售屋者的獲利,都遠遠大於出售者。
但投資預售屋就沒有這些問題,雖然,一般而言預售屋的價格較高,但在未來三至五年裡,投資人通常只要付出房屋總價的十五%到三十%,而在這段時間裡,所有的稅費,如房屋稅、地價稅,甚至土地增值稅都是由賣方(建設公司)支付。



相對的,如果房屋有增值,則一OO%的增值皆完全由投資人取得。甚至如果在房屋尚未蓋好時即已出售(轉售),則通常連所得稅都可以省下來。



根據歷史經驗,在每一次的景氣來臨時,往往購買預售屋者的獲利,都遠遠大於出售者(建設公司),就是最好的例子。



除此之外,如果房屋漲價的數額相同,預售屋的投資報酬率至少會是中古屋的三倍以上。



因此,如純就投資的角度而言,有錢人很少會購買中古屋的,因為中古屋基本上不是一種好的投資標的。



其次,回到景氣時間,如果每七到十年才能有一次景氣的機會,對於投資預售屋而言,因為其通常有三至五年的興建期(房屋才會蓋好)。



所以,相對於中古屋,其等待增值的壓力減輕了極多,許多投資人往往在房屋尚未興建好時,即已投資獲利,這是中古屋所無法比擬的。



我必須再提醒一次,預售屋的投資機會只有在台灣才有,世界上許多地方,雖然也有類似的名稱,但不是預付款(Down Payment)要很高,就是購買期較晚(如中國大陸有必須在結構體完成才能預售的規定),甚至嚴格限制了銀行貸款的方式與成數,這些都將預售屋的投資優勢做了較大的限制。



只有在台灣,沒有這些限制,也才有最佳的預售屋投資機會,投資人怎能不把握?



購屋錯誤四有錢人不會先買景觀,後買區位



一般人依直覺思考購屋,總認為有「景觀」的房屋會有較大的增值,因此每當許多廣告打出「景觀住宅」,總能吸引到許多人趨之若鶩。但事實上,景觀的價值是必須加以檢驗的。



一戶有景觀的房屋,當然比沒有景觀的房屋要好,這是不需要討論的,但是真正的問題是,那一種景觀能讓房屋增值?



就投資的角度,郊區的景觀是不值錢的,例如在北海岸地區,每戶房屋都能看得到海景,例如在新店安坑地區的山坡地住宅,幾乎每一戶都能看到青山綠水,但為什麼入住的人並不多,而其房屋價格的增值又十分有限?不是常聽人說「百萬豪宅,千萬景觀」嗎?



景觀要值錢是要在市中心的景觀,因為在市中心的景觀是「稀有品」!例如在台北市區大安森林公園邊的住宅,每坪已經衝破百萬元;例如中永和的四號公園旁的住宅,每坪也至少超過四十萬元,為什麼呢?









有錢人先選區域,後選擇景觀,在北市都會中,有些景觀是稀有的才值錢。(圖為大安森林公園)
因為在市中心的景觀是稀有的,也才有增值的條件。相對地,如果在郊區,景觀就不是「稀有品」,幾乎每一戶房屋打開窗戶都有景觀,這時候,景觀就不值錢了。



最好的例子是前幾年有許多久居都市的「窒息族」,為了爭取景觀,紛紛到合歡山蓋別墅(也有到宜蘭蓋農舍的),認為該區的景觀已是台灣之最,不但可以生活的健康,其房屋價格亦必然會增值,但是,那些房屋在這一波大台北地區平均房價幾乎上漲了五十%的波段中,不但沒有增值,反而乏人問津,有些人甚至還悄悄的又搬回了都市,這是什麼道理呢?



還是「物以稀為貴」的道理,景觀不能產生價值,「稀有的」景觀才有價值。 即使在台灣首善之區的信義計畫區中,真正能有景觀的房屋不到二十%,而其中還有有些景觀是許多人所不喜歡看到的(如墳墓、隧道、或是高架橋)。



因此,即使在信義計畫區內,每坪房屋的價差,也有相差到一倍的,在如此小的區域中,已有這樣大的差異,在都市中各區域間的價差自然就更大了。



對於有錢人而言,一定是先選區位,後選景觀,因為就投資的角度而言,在A級區位的A級產品,必然是東方不敗,永遠會贏的產品,但在A級區位的C級產品卻是另一種會增值而可以獲利的產品。



最近在信義計畫區內的國民住宅,每坪也賣到五、六十萬元,就是最好的例子,不要迷信景觀,「稀有的」景觀才有增值的潛力,而大部分廣告上所標示的景觀,都不具備有「稀有性」!



購屋錯誤五有錢的人不會先買建材,後買品牌



所謂「外行看熱鬧,內行看門道」,一般人依直覺思考購屋,總認為房屋如果建材用得好,就一定愈增值,因此,只要看到售屋廣告上說「四面石材,進口設備」,就芳心大動,衝動購買,但後來卻多無法享受較大的增值,為什麼呢?



以往,在許多建築師的訓練中,總認為蓋房子要像蓋碉堡、蓋古堡,要實在、要堅固、要遮風、要避雨,因此大量採用石材,由外而內,幾乎是在興建一棟一棟的城堡(以往在他們教科書上的例子,也多是古堡)。



但隨著時代的進步,人們逐漸發現,住宅是要讓人住得舒服,而城堡並不能讓人住得舒服,(如果大家去看過城堡就知道,城堡只能讓極少數人舒服,居住其內的大多數是不舒服的!)。



如果要讓人們在房屋內舒適的居住,風調雨順,節能省源已成為目前世界的主流。



最好的例子是前些日子,大連市蓋了一批豪宅賣給美國最大電腦公司的高級主管住,全部都沒有採用石材,記者問開發商原因何在?該開發商回答,因為該電腦公司的安全部門會先檢查每一幢房屋,如果輻射量較高,就不會同意讓該公司主管居住。



天然石材由於來自地底,多少都會含有輻射量(另一種型式的輻射屋),很不容易通過檢驗。在台灣的許多建設公司還在迷信石頭城堡的同時,世界上包含中國大陸都已經積極的在改變。



在台北市有許多擁有好品牌的建設公司,其建築物已經愈來愈少用石材,具有環保特性的鋼材、玻璃,以及可以大量通風並節能省源的門窗已經悄悄地出現在我們的四週。



具有「未來性」的房屋才具有增值的潛力,在很多外行人還在看建材、設備的時候,重視環保節能的「新好宅」已經逐步出現。



因此,有錢人已將注意力由原先的建材、設備移轉到對品牌的重視,唯有具有好品牌建設公司的產品才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。



在許多「一案公司」的售屋廣告還在強調其所聘用的規劃及施工團隊是如何有名,及其建材設備是如何地系出名門的時候,不知道真正有品牌的公司是不需要這些包裝的。



例如雙B汽車會打方向盤或是輪胎是什麼人設計或是什麼人製造的廣告嗎?



同樣地,LV皮包會打所用的皮或鈕扣是什麼人設計與什麼地方製造的廣告嗎?



品牌的精神即在告訴消費者,只要你買了我的產品,我負責到底,是誰設計、誰製造並不重要,而是本公司有多久的歷史,過去提供過什麼樣的產品,什麼樣的服務;現在,對於世界潮流趨勢有什麼樣的瞭解與什麼樣的判斷;未來,要提供什麼樣的產品、服務與責任,如果消費者認同了,就購買,這就是品牌。



為什麼有錢人會願意多花些錢購買有好品牌的產品,因為好的品牌自然具備了未來性與增值性,請特別注意,愈能夠掌握未來產品趨勢的好品牌公司,才愈能讓房屋增值。



有錢人的抉擇



有錢人為什麼會有錢?就因為常能掌握致勝觀念做決定!沒有錢人為什麼會沒錢?就是固執己見,常憑著自己的直覺與感覺做決定。



世界上,能掌握致勝觀念做決定的人少,憑直覺思考做決定的人多,自然會造成少數富者愈富、多數貧者愈貧的M型社會,如果我們真正希望投資房屋獲利,自然應該要向有錢人學習致勝觀念!



前陣子十分暢銷的「富爸爸與窮爸爸」系列書籍,所要傳達的觀念,就是富者為何會富的原因是有正確觀念,而正確的觀念卻往往與大多數人所習慣的直覺思考的結果相反,所謂「學而不思則罔」,要讓一個人瞭解,他依直覺思考的結果往往是不正確的,已經十分困難,如還能說服他改採正確行動更是難上加難,但這卻是走向有錢人道路的唯一方式,祝大家投資順利!



(本文作者為:股票上市公司基泰建設總經理馮先勉博士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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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稅打錯算盤 逾億股利充公

















個人透過廣設投資公司,輾轉將原本屬於個人的應課稅的股利所得,轉由投資公司持有,因而享有免稅或延緩課稅的利益,小心會被國稅局盯上。

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鉅額股利避稅案,當事人透過設立投資公司操縱股利,總額超過1億元,經國稅局調查後僅本稅就要補繳4,000多萬元。官員說,這類漏稅案依法還要被處兩到三倍的罰鍰,若連補帶罰,等於全部的股利都要充公。

北區國稅局則提醒部分投資獲利較佳的股東,千萬不要利用成立投資公司移轉股票,企圖規避股利配發時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,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,後果絕對得不償失。

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大股東甲在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前,成立A投資公司,並以股東往來方式做帳,將名下的公司股票移轉給A公司,致使A公司獲配鉅額股利。國稅局說,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,企業獲配股利可免徵營所稅,甲因此順利將個人的課稅股利,轉為A公司持有的免稅股利。

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,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,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,不計入所得額課稅。但依第66條之9規定,A公司當年度若未分配這筆股利給甲(股東),A公司就要繳納10%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。

為了不讓A公司獲配的巨額股利因未分配而繳納10%營所稅,甲刻意再設立B投資公司,並將所持有A投資公司100%的股權轉讓給B投資公司,藉此規避A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%營所稅。

甲利用輾轉轉讓持股方式,延緩股利加徵10%營所稅的手法,經國稅局發現後認為,甲選在公司除權前移轉公司股票的目的,明顯刻意安排將原本應獲配並課稅的股利,轉換為投資公司的免稅所得。

國稅局在完成調查程序後,報經財政部核准,按所得稅法規定調整歸課甲93年度營利所得1.03億元,本稅應補繳稅額高達4,100餘萬元,國稅局並援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,對甲處以兩到三倍的漏稅罰鍰,連補帶罰金額也超過億元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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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1月1日開始,全台所有的房東,只要有成立辦公室或招租網站、廣告招牌或雇用員工,一律要申報繳納營業稅、營所稅。被抓到逃漏稅,除了補稅,最重還要處以漏稅額3倍的罰款。

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,大專院校或公司附近,出租房屋的店面、招牌林立,明明是公司經營,卻以個人名義逃避營業稅,明顯課稅不公,昨天發布解釋令訂出課稅標準,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。

官員說,98年1月1日開始,民眾出租自有房屋、或承租他人房屋再轉租給第三人,只要設固定營業場所,不管是辦公室或網站;或具備招牌,無論是否已辦理營業登記;或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,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規定,都必須辦理營業登記,申報繳納營業稅、營所稅。

新制明年上路後,每個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,依規定要開發票,繳納5%的營業稅,但裝潢、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;如果每月租金收入20萬元以下,屬於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營業人,不用開發票,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,只要繳1%的營業稅,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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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租給學生 明年起課營業稅


中時 更新日期:2008/11/06 04:34 王信人/台北報導



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,個人出租建物有營業行為,從明年起要做營業登記,並課營業稅、營所稅。財政部自從公布個人從事賣屋很多,有營利行為,要課營業稅之後,接獲很多檢舉,有很多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,從事營利行為,也應該課營業稅。



財政部函詢各地區國稅局,經5區局回報研議後,昨天發布釋令,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,個人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辦理營業登記,課徵營業稅,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,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:



一、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)。二、 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)。三、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。



財政部表示,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,收取租金收入,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、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,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。換句話說,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、辦公處所、招牌,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,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,實屬一種營利行為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

不過考量部分經營出租建物之個人,原來就自行申報租賃所得,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,因此,原來已經課徵綜合所得稅確定者,不會因為該項釋令發布而有所變動,相對而言,原來已經被課徵營業稅確定的,也不會有所更動,這是基於安定性的考慮。



如果符合上述3項客觀且明確的要件規定,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,例如,大學附近很多名為「學苑」的租屋,就是營業行為,應辦理營業登記,並自98年1月1日起申報繳納營業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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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8/11/05 19:44 特約記者簡立言/綜合報導 【特約記者簡立言/綜合報導】2000年後,小室哲哉被市場不景氣給擊倒,不但寫不出好作品,他為了面子依舊維持每個月日幣2千萬元(約合台幣700萬)的開銷,每個月光生活費就要日幣800萬元(約合台幣280萬元),公司開銷也要日幣1200萬元(約合台幣420萬),如此的花費實在嚇人。 小室哲哉手中共創造1億7千萬張CD總銷售量,在1996年4月的公信單曲榜更締造前五名都是他所擔任製作人的作品,瞬間累積近百億日幣的財富,但花大錢投資海外公司失敗後,小室哲哉受到唱片市場不景氣的影響無法開源,更慘的是他完全沒有節流,每個月基本花費隨便都要日幣2千萬元,因此債台高築,讓手中的100億日幣財產化為烏有,最後落得成為詐欺犯被捕的下場。 此外,2002年與第二任妻子吉田麻美的離婚贍養費7億日幣,也被認為是壓垮「小室哲哉」的最後一根稻草,因為小室哲哉當時就付不出全額,諷刺的是同年11月他迎娶「globe地球」女主唱KEIKO時大手筆砸下5億舉辦世紀婚宴,成為當時的超熱門話題,但這樣的結果實在令人不勝唏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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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大財稅專欄》慎防銀行傳真交易風險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在台灣活動的詐騙集團可說是多到幾帳事宜,不需派人前往銀行櫃台排隊。但傳真交易不但不能限定轉帳交易對象的帳戶,往往也不能對交易金額設限,所謂的電話確認機制,實務上也只落於形式。銀行作業員透過電話口頭溝通是很難確認另一端的實際身分,傳真上的印鑑更可依剪貼方式被人偽造。

最近有詐騙集團就利用這樣的漏洞,教導公司職員將公司的鉅額資金轉到海外個人帳戶。詐騙集團告知員工,資金的挪用將只限於一星期,待一星期後,該資金便能賺取高額利潤。屆時只要將挪用的資金返還給公司,員工即可在大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獲利。該職員不查有疑,果真成功的將公司資金轉出給詐騙集團。但一星期後,轉出的金額當然是如石沉大海,不可能返還。東窗事發後,員工也只能自稱自己也是受害者,也就是說所有的傷害要由公司及銀行承受。

不料經洽銀行後,銀行的反應則是直接端出定型契約的條款。依據傳真交易定型契約的條款,銀行是不負責認定傳真轉帳文件有無偽造、變造的情形,故對於發生這樣狀況,銀行不擬負擔任何責任。得到這樣答案對企業主而言當然是非常震撼的,特別是在銀行開戶時,銀行經理是隻字未提及傳真交易的潛在風險。雖然有法律專家表示,銀行未必可以完全透過定型契約完全免責,但不論法律結果如何,企業所受的傷害已造成。

上述的故事告知我們,要消滅詐騙集團的所有活動是不可能的。企業主只能接受這樣的挑戰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方能趨吉避凶。其中關於現金的管理更應特別謹慎。傳真交易也好、搭配薪資轉帳的鉅額現金取款條也好,相關風險係數是否真如企業主所想像的安全,實不可不深思並加以求證。

筆者認為會計師具有許多實務經驗,故在防止舞弊上是可以扮演重要角色。美國也是認同如此觀念,故在推出SAS 99號公報後,查核會計師已被規定每年皆須與客戶共同參與舞弊防止會議,並以腦力震盪(Brain Storm)方式,協助企業及早發覺潛在舞弊風險。該會議的記錄更被要求必須列入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。如此制度也是鼓勵企業須與會計師更密切結合,來共同打擊可能發生舞弊狀況的。透過不斷的改革及進步,企業的防護罩是可以不斷的強化,來因應各種挑戰。

(作者是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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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贈與子女 不須繳贈與稅

















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:若將農地贈與子女,是否要繳贈與稅?

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: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將農地贈與給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子女、孫子女等)、父母、兄弟姊妹及祖父母,不須課徵贈與稅,但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,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,且不能移轉給別人,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。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,除了因受贈人死亡、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,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。受贈或繼承免課遺產或贈與稅的農地,自受贈或繼承之日起五年內,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登記予他人,被國稅局或農業主管機關查獲,經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回復登記原所有權人,應依限改正,否則將被依法追繳贈與稅或遺產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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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地下室停車位 免課房屋稅

















財政部放寬地下室停車場免課房屋稅優惠,企業或個人購買地下室停車位供員工使用或自用者,均可免課房屋稅,且每人或每家企業可享有的免稅車位數量,完全不設限。

財政部舉例,A公司在B大樓購買10個地下室停車位供員工停車使用,且未對外或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者,A公司所購入的10個停車位,依據財政部最新課稅解釋,即可享有免課徵停車位房屋稅的減稅優惠。

同樣,個人名下不論有幾部自用車,所購入的地下室停車位,符合自用條件者,亦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。

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,大幅放寬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的免稅優惠,藉以解決都會區民眾的停車空間使用問題。這項優惠措施原本要由立委費鴻泰提出修法案,但經財政部研究結果,認為免徵地下室自用停車位房屋稅措施,只需發布行政命令即可解決。

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規定,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,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,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,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者,即准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免徵房屋稅。

這項免稅優惠,也包含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,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。財政部解釋,如果甲的住宅是在A棟大樓,但因無停車空間,甲改向附近的B大樓買入地下室停車位,雖然甲在B大樓並沒有住宅所有權,其位於B大樓的停車位還是可以免稅。

財政部強調,企業或個人購入地下停車位供做員工停車或自用,才能享有免稅優惠,若被稅捐機關查獲有任何形式出租或收費情形,就要改按非住家、非營業用稅率,對所有權人課徵房屋稅。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非住家、非營業使用的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.5%、最低稅率是1.5%,各縣市所訂實際徵收率則為2%或1.5%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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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鼎總座涉炒股 求刑六年





 


佳仕騏投資公司的董事兼投資長張煥奇、泰鼎投資總經理邱奕志涉嫌以左手買、右手賣的方式炒作上櫃IC設計公司安茂微電子股票,昨(18)日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,其中邱奕志個人的獲利高達3,000多萬元,被具體求處六年有期徒刑。

檢方指出,張煥奇受太一投資負責人張舒眉委託,負責佳仕騏投資與太一投資的短期投資與買賣股票業務,但卻涉嫌為了拉抬安茂微電子的股票交易價格,利用佳仕騏與太一的證券帳戶,以交互對作的方式,炒作安茂微股票。

張煥奇涉嫌從94年12月到95年1月間,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的價格、漲停板價格買進安茂微股票,或在即將收盤之際,急速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格委託買進的拉尾盤方式,拉抬股價,再陸續以低於當時成交價的價格賣出,藉此壓低安茂微的股價,嚴重影響安茂微當天的收盤價與隔天的開盤參考價,嚴重干擾股市交易秩序。

邱奕志也以相同手法,在95年1月到5月間哄抬安茂微的股價,共計買進4,667張,賣出1, 389張,影響13個營業日股價向上、三個營業日股價向下,高達12個營業日收盤價比前一日上漲,且在短短五個月就獲利高達3,000多萬元,金管會查核後發現不對勁,去年函送調查局北機組偵辦。

佳仕騏負責人張舒眉,也一度被懷疑找多名人頭下單炒股,並對外釋放安茂微的利多消息,藉此拉抬股價,先前遭檢方以20萬元交保,不過檢方偵辦後認為張舒眉涉案的罪證不足,未起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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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抵繳遺產稅 須易於變價
















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無法以現金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款時,雖可申請以非課徵標的物的自有土地抵繳應納稅額,但應注意必須符合稅法「易於變價」的規定,否則國稅局將不受理。

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,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,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繳納。不過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3號解釋,雖然稅法規定必須是「易於變價」或「保管」,並非表示兩個條件擇一即可,就算拿來抵繳稅款的實物保管容易,但並無變換成現金以供抵繳的價值,反而為國庫增加無意義的保管負擔,則與原立法意旨相違。

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,一名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50萬餘元,甲君的繼承人乙君申請以自己持有的上市股票以及保護區的土地,抵繳應納遺產稅,經國稅局核定,上市股票部分准以申請日的收盤價計算抵繳價值。不過,乙君提供抵繳遺產稅的土地,地點位於保護區,使用上受到法令限制,且不能更改原有的使用用途,以往甚少有買賣成交的實例,因為不易變價,這部分不准抵繳。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指出,許多人為了節省遺產稅,購買不用計入遺產課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等到要繳遺產稅時,再拿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。



【2008/06/18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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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報贈與稅 補提證明沒效

















有贈與行為必須及時申報,如果被國稅局盯上才開始亡羊補牢,即使事後提供雙方借貸證明並支付利息,依照國稅局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,仍須依漏報贈與稅補稅罰款。

北區國稅局指出,轄內有一名居住宜蘭縣的吳女士,在90年12月6日領取到一筆5,000多萬元的土地徵收補償費,隔天馬上就把全部款項轉存到兒子銀行帳戶,兒子就用這筆錢來償還銀行貸款700萬元,並購買債券3,500萬元,北區國稅局認為吳女士把這筆錢送給兒子,又沒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,核定補徵漏稅額1,680萬餘元,並按漏稅額裁處一倍罰鍰。

吳女士不服,指稱這筆錢只是借給兒子,雙方有簽訂借用證明,約定兩年後還清,每年按年息1.5﹪付息一次,第一年收取的利息已經在92年5月23日併入91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。

北區國稅局人員指出,依據吳女士提供的資料查核結果,吳女士的兒子是在國稅局91年9 月26日發文調查後,才給付第一年利息,吳女士把該利息所得併入所得稅申報也是在國稅局查獲日後,因此證據難以採信。吳女士認為,國稅局以調查基準日認定其所提證據是否真實,是吹毛求疵的無理行為,因而提起復查、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。

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,吳女士是因國稅局展開調查,知道自己已被列選為調查對象,在調查基準日後的各種回流或補證行為。



【2008/06/18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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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稅務法務》不要隨便當董事

















甲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,經營電腦相關業務。某次召開股東會時,甲公司董事長得意地透露,去年在下游廠商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,累計用1,800萬元買下六成股權,成為乙公司的重要股東,並進而影響乙公司的決定,讓甲公司以正常價格的八成向乙公司購得貨物,市價1億元的貨物,甲公司只要付8,000萬元,現賺2,000萬元。

現場剛好有到處投資的職業股東聽到這件事,便開始著手研究。


話說,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權後,乙公司的五席董事當中,三席是甲公司所派,其中一席董事是林老伯,也是原本甲公司的董事。


70多歲的林老伯對電腦市場根本不了解,但他的兒子在台北賣電腦,都跟甲公司進貨。林老伯名下的土地被徵收、得到鉅額補償金後,才聽兒子的建議拿出1,000萬元投資甲公司,成為甲公司的股東。


林老伯受邀成為甲公司的董事,每月有2萬元車馬費,但事實上他有時親自出席,有時委託別人代為出席。後來他又被派去乙公司當董事,每月又多2萬元。林老伯笑稱自己老來運,每年48萬的額外收入,比放銀行定存還好賺。


可是,最近林老伯收到兩張存證信函,讓他高興不起來。寄信的人分別是張三和李四,他們就是大家所說的職業股東。


張三說他持有乙公司股權1.1%,要代位乙公司向甲公司以及公司負責人求償。李四也說持有乙公司3%股權,認為林老伯身為乙公司董事,未盡忠實義務,違反善良管理人責任,讓公司受損2,000萬元,應負賠償責任。張三和李四都要求林老伯在十天內出面協商、解決。


林老伯的兒子安慰他,說張三和李四搞錯了,因為林老伯又不是公司負責人,而且貨也不是他賣的,價格也不是他訂的,「對方說不定是詐騙集團!」雖說如此,林老伯還是心裡怕怕的,失眠好幾天,最後來找我諮詢。


依法,李四和張三說的都沒錯。


董事也是廣義的公司負責人(公司法第8條)。其次,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制公司,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從屬公司,如果甲公司使乙公司做了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利益的經營,年度終了時應該做適當補償,否則要付賠償責任。


話說回來,乙公司被甲公司控制,根本不會求償,而張三身為乙公司股東,也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乙公司1%股權的規定,有資格代位向甲公司及其負責人求償;即使甲、乙公司達成任何和解,他這小股東仍可求償。(公司法第369條之4)


由於林老伯也算公司的負責人,而負責人對公司應盡忠實義務,並盡善良管理人責任(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),所以,就乙公司損失2,000萬元的事情,李四確實可以認為董事不盡責,而代乙公司對林老伯提出訴訟。因為李四持有乙公司3%以上股權超過一年,可以書面要求監察人對乙公司的董事提起訴訟,但如果監察人不在30天內提出,李四有權直接為公司提出訴訟(公司法第214條)。


基本上,林老伯是老實人,他從沒出席任何一次討論及決議低價出貨的董事會。我把張三和李四兩人找來說明實情,請他們去找真正應該負責的人。


依我研判,應該是林老伯的兒子讓外人知道家裡有鉅額土地徵收補償金,才會被人釘上。所謂:「錢財露白,危險就來。」另外,我也建議大家,不要隨便答應當公司董事,因為林老伯當初如果親自出席董事會,除非他表示異議並留下書面紀錄,不然還是得負責。林老伯後來寧願放棄車馬費,不當董事了。


(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、商務仲介、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,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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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學問大

















遺產稅規劃的大忌,首推重病期間才急著處分名下的財產,尤其是透過家人短時間內密集且大量的提領現金,甚至轉入親屬的帳戶。

而先要釐清的,稅法上所定義的「重病期間」,指的是「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」,所以若當事人已經意識不清醒,或無法行動自如,卻有舉債、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,不但會招來國稅局質疑,繼承人也必須合理舉證,否則仍是白忙一場。

若平時真的疏於規劃遺產稅,亡羊補牢之際想要提領現金,訣竅就是「要查不到是誰領的,也找不到存去哪裡」。如果已身染重病無法自行處理財務,親友雖可持印鑑存摺代領,但一次提領金額不可超過100萬元,否則就必須登記提款人的身分,日後將成為國稅局追查的目標。

而錢提領出來之後,可以將從甲銀行提領出來的錢,存到乙銀行去,甚至是不相干的第三人帳戶,避開日後的追查。

不過依國稅局不成文的規定,在死亡前六個月從銀行密集提領的資金,若找不到資金流向,國稅局仍會與繼承人協商,要求按提領金額的七、八成申報遺產稅,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以上,雙方協商的空間也愈大。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提醒,在重病期間處理財產,國稅局人員還會追究「到底是得了什麼病」,就算罹患癌症,只要意識清醒,還可以簽契約,與其冒著高風險提領現金,還不如購買市價高、課稅價值低的金店面和不動產。



【2008/06/17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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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移轉財產 省稅兩招報你知

















遺產稅節稅有新招,如何在生前先分散財產、降低遺產稅,是有錢人相當煩惱的事,會計師指出,只要受贈對象避開要併入遺產課稅的二親等親屬,或是將資金移轉到公司名下,即使是生前兩年內的贈與,都可以不用併入遺產課稅,可有效降低遺產稅。

夫妻之間贈與原本免課贈與稅,但為了避免有錢人在死亡前大量移轉財產,規避遺產稅負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特別規定,在死亡兩年內曾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親屬,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,或當初是否免納贈與稅,在被繼承人死亡時,仍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。

但很多人不瞭解稅法的規定,因擔心要被課鉅額的遺產稅,急著把財產都分送給配偶、子女,結果一毛錢的稅也省不到。其實只要避開死亡前兩年進行贈與,要併課遺產稅的對象,還是可視為生前的贈與,以較低稅率的贈與稅計算稅負。

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,他曾經處理一個遺產稅案件,因為死前兩年贈與配偶要課遺產稅,當事人就在重病期間送2,000萬元給非二親等關係的「二奶」,只要按累進稅率課34%的贈與稅,如果是把2,000萬元送給太太,反而要併進遺產總額課50%的遺產稅,送給「二奶」反而可以節稅。

這位富商生前贈與「二奶」2,000萬元時,並沒有申報贈與稅,等到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發覺時,因富商已經往生,依法只要補報,不用另外加罰;如果是漏報遺產稅,後果就很嚴重,必須加罰一倍,如果遺產稅率高達50%,等於全數充公。

近日也有大股東將財產贈與給公司,同樣成功省下遺產稅。呂旭明表示,某公司的大股東發現自己將不久於人世,就利用比較低的贈與稅率,在過世的前一年,先將名下7,000萬元財產送給自己的公司,而且公司帳載記錄也不存在。由於重病期間以公司為受贈對象,不必併進遺產課稅,這位大股東因此省下2,000萬元的遺產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指出,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,「因繼承、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,免納所得稅」,因此公司即使從大股東處獲得受贈財產,也不會有應納營所稅的問題。

呂旭明分析,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公司,不可主張是「借給公司」,否則不但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,漏報債權還要加罰一倍,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主張「送給公司」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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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未上市股 當心被課贈與稅

















移轉未上市公司股票給他人,即使雙方不是二親等關係,若成交總價與依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的差額超過1,000萬元,還是會被國稅局認定以不相當代價轉讓股票,要課贈與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,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時,讓售價格若低於讓售日的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價格者,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的差額,將會涉及贈與,要課徵贈與稅。

北市稅局近日受理一起贈與稅復查案,甲君以每股3.6元移轉A公司股票350萬股給乙君,然而稅局按A公司資本額、加計核定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、以及未核定年度公司申報損益額等,核算A公司股票移轉日資產淨值為每股7.29元,因此認定甲君以每股3.6元價格轉讓,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,經核定不相當差價贈與總額達1,200萬元,應納贈與稅200萬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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