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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未上市股 當心被課贈與稅

















移轉未上市公司股票給他人,即使雙方不是二親等關係,若成交總價與依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的差額超過1,000萬元,還是會被國稅局認定以不相當代價轉讓股票,要課贈與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,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時,讓售價格若低於讓售日的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價格者,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的差額,將會涉及贈與,要課徵贈與稅。

北市稅局近日受理一起贈與稅復查案,甲君以每股3.6元移轉A公司股票350萬股給乙君,然而稅局按A公司資本額、加計核定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、以及未核定年度公司申報損益額等,核算A公司股票移轉日資產淨值為每股7.29元,因此認定甲君以每股3.6元價格轉讓,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,經核定不相當差價贈與總額達1,200萬元,應納贈與稅200萬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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